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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董淑砚与苏涛、唐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砚,苏涛,唐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3736号原告:董淑砚,居民。被告:苏涛,居民。被告:唐燕,居民。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吴从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淑砚与被告苏涛、唐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董淑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淑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淑砚撤诉。案件受理费1985元,减半收取计992元,由原告董淑砚负担。审 判 长  龚书明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刘世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柏峥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