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0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大通湖金鼎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益阳市大通湖金鼎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0315号原告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3988号。法定代表人胡跃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盛、程雨青,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益阳市大通湖金鼎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友谊北路。法定代表人曾平庄,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大通湖金鼎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