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刑更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小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645号罪犯李小军,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阳区上盐湾镇杨柳川村背滩*号。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以(2014)榆中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8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李小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