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魏保军与魏起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保军,魏起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1936号原告:魏保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5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魏起运,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9日,住河南省内乡县。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了原告魏保军与被告魏起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陈新定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