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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魏保军与魏起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保军,魏起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1936号原告:魏保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5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魏起运,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9日,住河南省内乡县。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了原告魏保军与被告魏起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陈新定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