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牟定县国土资源局与谭祥行政非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定县国土资源局,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牟定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谭祥,男,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牟定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牟定县国土资源局(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谭祥行政非诉一案,执行标的2859.40元,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谭祥按(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罚款2859.40元的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执245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明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朝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