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刑初315号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绰号玉宝,男,1969年11月5日,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5日被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10月15日,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5日被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8月3日,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5日被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公诉刑诉字(2016)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4日至9月3日间,高某(另案处理)在庐江县白湖镇胡塝村的农户家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每天抽头渔利2000元至5000元,共抽头渔利40000余元。在此期间,高某安排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在赌场外望风,其中被告人高某某望风10天,获利1800元,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望风7天,均获利1200元。2014年9月3日夜里,庐江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将该赌场查获。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庐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分别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2000元、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至9月3日间,高某(另案处理)在庐江县白湖镇胡塝村的农户家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每天抽头渔利2000元至5000元,共抽头渔利40000元。在此期间,高某安排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在赌场外望风,其中被告人高某某望风10天,获利1800元,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望风7天,均获利1200元。2014年9月3日夜里,庐江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将该赌场查获。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庐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分别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2000元、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证人刘某甲、唐某、张某甲、吴某、杨某、刘某乙、郑某、徐某、黄某、张某乙、高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高文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对被告人高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扣押单位庐江县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江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