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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继祥与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祥,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620号原告:杨继祥,男,现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姜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杨继祥诉被告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祥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钱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