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某某、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某某,胡某某,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82号申请人:穆某某申请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穆某某、胡某某与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2015)大民一终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