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张淑子与被申请保全人蒋君豪、张爱国之间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34-1号申请保全人:张淑子。被申请保全人:蒋君豪。被申请保全人:张爱国。申请保全人张淑子与被申请保全人蒋君豪、张爱国之间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张淑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有诉讼争议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张淑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房屋。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朴永春名下房屋的产籍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土地和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冻结财产。如申请保全人张淑子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