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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爱動与皮严毛李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勤,皮严毛,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勤,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皮严毛,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梅,女,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爱勤申请执行皮严毛李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皮严毛李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1724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