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爱動与皮严毛李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勤,皮严毛,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勤,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皮严毛,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梅,女,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爱勤申请执行皮严毛李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皮严毛李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1724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