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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0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米吉提·艾力与王清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吉提·艾力,王清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01民初290号原告:米吉提·艾力,男,1964年1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第三师伽师总场职工,住该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买买提·库尔班,喀什垦区阿其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清亮,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第三师伽师总场。翻译:吐洪江·肉孜,本院工作人员。原告米吉提·艾力与被告王清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米吉提·艾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吉提·艾力的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吉提·艾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米吉提·艾力承担。审判员  李生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和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