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0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米吉提·艾力与王清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吉提·艾力,王清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01民初290号原告:米吉提·艾力,男,1964年1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第三师伽师总场职工,住该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买买提·库尔班,喀什垦区阿其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清亮,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第三师伽师总场。翻译:吐洪江·肉孜,本院工作人员。原告米吉提·艾力与被告王清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米吉提·艾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吉提·艾力的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吉提·艾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米吉提·艾力承担。审判员 李生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和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