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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百福通商贸有限公司、宝鸡市天上人间餐饮有限公司、宝鸡永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席莉萍、史维刚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百福通商贸有限公司,宝鸡市天上人间餐饮有限公司,宝鸡永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席莉萍,史维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1196号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百福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宝鸡市天上人间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宝鸡永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席莉萍。被告史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百福通商贸有限公司、宝鸡市天上人间餐饮有限公司、宝鸡永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席莉萍、史维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前查明被告陕西百福通商贸有限公司已被吊销,且查找不到具体的办公地点,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被告宝鸡永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亦被吊销,且名称也已变更,经释明后原告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变更被告名称。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被告不明确的,不予立案。立案后,经审查被告不存在,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8993元,退回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怀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