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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四村民小组、袁莉与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四村民小组、袁莉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四村民小组,袁莉,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袁海彦,该小组组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袁莉,村民。原审被告: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愿望,该村委会主任。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镇毛王村。再审申请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申请人袁莉侵害集体经济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咸渭民初字第01255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礼娃自称其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第四村民小组的诉讼代表人,并以该村民小组的名义申请再审。但其并无该村民小组授权其申请再审的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第四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快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