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财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惠珍、宿庆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惠珍,宿庆云,杨美娟,商丘市雪云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财保465号申请人:张惠珍,女,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申请人:宿庆云,男,汉族,家住河南省永城市。被申请人:杨美娟,女,宿庆云的妻子,汉族,居住在夏邑县。被申请人:商丘市雪云美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白云公馆门面16号。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诉讼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73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用申请人张惠珍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华夏路市盐业总公司家属院1#楼1单元3层西2102号、梁园区凯旋路东民主路南中环广场D幢908室、张惠敏、朱光辉名下位于商丘市文化中路148号4#、张惠敏名下睢阳区文化路南中州路西海亚春天16号楼1单元602号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宿庆云、杨美娟、商丘市雪云美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惠珍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华夏路市盐业总公司家属院1#楼1单元3层西2102号、梁园区凯旋路东民主路南中环广场D幢908室、张惠敏、朱光辉名下位于商丘市文化中路148号4#、张惠敏名下睢阳区文化路南中州路西海亚春天16号楼1单元602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冬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