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与黄骅市世鑫混凝土添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黄骅市世鑫混凝土添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554号原告: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涧头村南。法定代表人:王纪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乃祥,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森,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世鑫混凝土添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西仙庄。法定代表人:吴绍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峰,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骅市世鑫混凝土添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骆幸琪审 判 员 胡文安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