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刑终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庄志平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某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90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某平,男。因本案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钟某恒,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赖某文,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庄某平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粤0305刑初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庄某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一、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庄某平在担任深圳市龙岗区XX理事长期间,主持区XX的全面工作,利用职务便利为龙岗区XX特殊儿童康复中心(以下简称XX中心)谋取利益,分四次向该中心法定代表人孔某(另案处理)索要好处费共计160万元人民币(以下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6月,庄某平以自己母亲生病为由,向孔某索要50万元。同年9月,孔某向其朋友韩某高息借贷50万元,让韩某直接转账50万元到庄某平的中国银行账户上。2、2013年底,庄某平在XX银行深圳龙岗支行有一笔贷款到期需要偿还,遂打电话给孔某,向其索要30万元。当时正好孔某的朋友彭某要还钱给孔某,孔某就让彭某直接将30万元转账到庄某平的XX银行账户上。3、2014年9月,庄某平又以其父亲病重为由,向孔某索要30万元。孔某再次让彭某转账30万元到庄某平的中国银行账户上。4、2014年10月,庄某平在XX银行深圳龙岗支行的50万元贷款到期需要偿还,遂再次向孔某索要50万元。孔某让其朋友温某转账50万元到庄某平XX银行的账户上。二、被告人庄某平在担任深圳市龙岗区XX理事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便利,三次非法收受深圳市深X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0万元,为该公司承接区XX的各项物业管理业务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1、深圳市深X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中标龙岗区XX大鹏工疗农场的物业管理业务。2011年9月,大鹏工疗农场出现大面积花草死亡的情况。2011年底,李某到庄某平的办公室,送给庄某平现金10万元,希望庄某平能够不对花草死亡事故做出处罚并帮助他的公司续签合同。庄某平答应后收下10万元。2、20l3年8月,在庄某平的关照下,深圳市深X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龙岗区XX综合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业务。签订合同后,李某到庄某平的办公室,又送给庄某平现金10万元。3、2014年8月,李某听说庄某平的儿子准备出国留学,又到庄某平的办公室送给庄某平现金10万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庄某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190万元,均用于个人和家庭日常消费。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通过家属退赃30万元到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暂存款账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证实侦查机关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侦查庄某平涉嫌受贿一案。2、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庄某平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依法通知了被告人家属。3、《被告人刑事拘留羁押情况告知书》、《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告知相关权利。4、《政协委员拘留通报书》,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向政治协商会议深圳龙岗区委员会通报。5、《线索移送函》、《关于同意龙岗区检察院查办庄某平涉嫌受贿犯罪线索的批复》,证实案件线索由龙岗区纪律检察委员会移送,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同意,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查办。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年月及户籍等相关信息。7、被告人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干部年度考核鉴定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的职务任命文件、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等,证实被告人庄某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任职情况(2006年4月至2015年1月,任深圳市龙岗区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长)。8、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17日,龙岗区纪委工作人员在南湾街道办公楼内将庄某平带至区纪委谈话点接受调查,在接受调查期间,经过办案人员的法律教育,庄某平能够配合调查,交代其犯罪事实。2015年9月21日,龙岗区检察院接龙岗区纪委移交的庄某平涉嫌受贿罪线索。当日,龙岗区检察院通知庄某平到该院协助调查,庄某平对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被告人庄某平的中国银行和XX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庄某平的中国银行账户2012年9月20日进账50万,付款人为韩某。庄某平的中国银行账户2014年9月12日进账30万元,付款人为彭某。庄某平的中国银行账户2014年11月21日进账50万元,付款人为温某。庄某平的XX银行账户2013年12月18日进账30万元,付款人为彭某。10、广东省暂扣财物收据,证实被告人退还的赃款30万元现扣押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二、证人证言1、孔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2年到2014年期间,先后四次通过别人转账给庄某平共计160万元。这些钱都是庄某平主动向其要的,不是其主动给他的。具体如下:(1)大概2012年7月份的一天,庄某平跟其说,他母亲得了癌症,找其借钱。其找到一个叫韩某的朋友,叫韩某将50万元转给庄某平,其到时再还给韩某。过了几天,韩某告诉其说钱已经转过去了。后来庄某平打电话跟其说钱已经收到了。其通过朋友转钱给庄某平,是因为一个不用那么麻烦,一个是让庄某平感到其的钱不多,免得让他老是找其拿钱。(2)大概是在2013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庄某平叫其去他办公室,跟其说急用钱,要30万元,其说急用就找朋友借,他说急并把他的银行账号发给其。当天其打电话跟彭某说,一个朋友急用钱,要30万元,帮其把钱转过去,其到时给回他。不久,彭某给其打电话说钱已经转了,庄某平也跟其说钱收到了。(3)大概是在2013年十月份或十一月份的一天,庄某平叫其去他办公室。在办公室里,庄某平跟其说他父亲病重,急用钱。其问他要多少。他说拿30万元。其说自己没钱,要找别人拿。庄某平说好,并把银行账号发给其。其又打电话给彭某说了这件事并把庄某平的账号发给彭某,彭某答应了。过了几天,彭某和庄某平先后给其打电话,说钱已经转了和收到了。(4)大概在2014年八月份的一天,庄某平打电话叫其去他办公室。在办公室里,庄某平说,他在XX银行的贷款到期,急用钱还贷款,要找其拿钱周转,到时再贷款出来还钱给其。其问庄某平要多少。庄某平说要50万元。其说现在没钱,也要找别人拿。庄某平叫其去处理一下,并把XX银行的银行卡给其。其说不用,给其账号就行了。庄某平又把XX银行的账号发给其。当天其就打电话给朋友温某,让温某转50万元给庄某平,到时其再还给温某。温某也同意这么做。过了几天,温某打电话跟其说钱已经转给庄某平了。当天其就让XX康复中心的财务人员转50万元给温某。庄某平也跟其打电话说钱收到了。其认为庄某平是找其要钱,他也不会还给其,因为他是领导,其不敢得罪他,而且他帮其那么多忙,所以其才愿意给他。在招投标过程中,他整体上有帮过其。比如在设定投标条件中的场地面积、技术人才配备等方面,对XX中心有所帮助。因为XX中心相对其他类似机构在场地面积、技术人才配备上都具有比较大的优势。对于场地面积,当时招投标文件设定的场地面积大概是1500到1800平方米以上,XX中心有5000多平方米,而且XX中心还通过庄某平的关系聘请了权威专家来指导、讲课。这些方面对其他类似机构来说是没有那么方便得到的。大概是在2015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其和庄某平、温某三个人在龙岗街道南联社区XX村温某的办公室谈。庄某平当着其和温某的面说,如果有人问庄某平拿的钱有没有还,就让其说还了。其说,这样说是没用的,要把钱还了才是真的。其还让温某把他的账号发给庄某平。但到了最后,庄某平也没有把钱还给温某。2、韩某的证言,证实孔某在2012年9月让其转账50万元到庄某平的中国银行账户。其不认识庄某平。2012年12月左右,孔某连本带息还了其53万元。3、温某的证言,其是深圳市吉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实大概在2010年,其和孔某一起喝茶的时候,孔某介绍庄某平给其认识。大概2013年到2014年期间某天,孔某给其打电话说,他打了50万元到其建设银行私人账号,让其转给庄某平,并说这是庄某平向他的借款,同时,孔某发了庄某平的账号给其。其通过手机银行把50万元转账给庄某平的账号。大约2015年3、4月份的时间,孔某和庄某平约好到其办公室喝茶,他们两个谈还款的事情,后来他们约定,庄某平将欠款先汇到其账号,并让其提供银行账号。其直接把建设银行卡的账户发信息给庄某平的手机,但是庄某平至今也没有汇钱到其账号,也没有还其现金。其多次和孔某联系说庄某平没有给其汇款,孔某也没说什么。4、彭某的证言,证实其做工程的时候有资金需要就向孔某借钱,其借了三笔,分别是5万元、30万元和48万元。2013年12月份左右,其打算还孔某30万元,当时其记得他发了一个信息给其,是个别人名下的账号,叫庄某平。其第二天就用其深圳市星X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号转账过去了,他也发短信给其说他收到了。在2014年的时候,孔某打电话让其还钱,其当时就凑了30万元转账给孔某提供的庄某平的账号,用平顶山市鲁山县XX镇的农业银行转的。其不认识庄某平。5、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名下深X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拓展业务在承接龙岗区XX物业管理的相关业务,为了能够招投标和物业公司考核时得到时任龙岗区XX理事长庄某平的帮助,分三次庄某平30万元“好处费”,每次送了10万元,时间分别是2011年底、2013年8月份、2014年8月份。具体如下:(1)2011年9月份,其名下深X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了龙岗区XX大鹏工疗农场的物业管理服务,之后不久就发生了该农场大面积花草死亡的问题,时任XX理事长庄某平就向其提出花草大面积死亡的问题,如果XX指出其公司的物业服务中存在漏洞和问题,并给其公司较差的评价的话,其公司就不会有机会继续承接龙岗区XX大鹏工疗农场物业管理服务。庄某平并表示做承包物业管理业务要会做人。为了考核过关不被解除合同,其在年底代表公司送给庄某平10万元。(2)2013年7月中航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前,龙岗区XX就综合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进行招标,庄某平让其公司提供一份招标文件作为参考,其就知道他想要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帮助其公司。后来,其公司顺利中标。2013年8月,在签订区XX综合服务中心新的物业管理合同之后,庄某平打电话叫其去他办公室喝茶。庄某平又跟其讲要会做人。其后来将一大捆100元面额共10万元现金放在纸袋中,在庄某平办公室交给了他,他就收下了该笔钱。(3)2014年8月份的一天,庄某平就打电话叫其到他办公室,跟其说区XX的大鹏工疗农场物业管理业务即将到期,问其公司是否还要继续做这个物业项目,其就跟他讲当然想继续做下去。他就让其借给他10万元,他就能保证其公司能够继续做这个业务。过了几天,其将10万元现金在庄某平办公室亲手交给了他。其送给庄某平的30万元都是从深X鑫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拿的。其及名下公司和庄某平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庄某平没有将以上30万元退回其。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庄某平到案后在侦查机关前六次供述均承认受贿与索贿的事实。2011年至2014年,其在担任区XX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龙岗区XX特殊儿童康复中心的康复训练业务提供帮助,先后四次向该中心的法人代表孔某索要好处费共160万元。在此期间,其还利用职务便利,分三次非法收受深圳市深X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0万元,为该公司承接区XX的各项物业管理业务提供帮助。否认与孔某、李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如下:1、向孔某索要160万元好处费的具体情况:第一次是2012年6、7月份,其母亲得了阴道癌,在区中心医院住院,孔某到医院看望其母亲时,其向孔某提出需要一笔钱帮助母亲到广州中山医科大学肿瘤医院治病,其自己手头比较紧,需要他拿五十万元给其,孔某答应后,其将中国银行帐号通过手机短信发给孔某。9月份其收到孔某转入的50万元,后将该款给了其情妇刘某。第二次是2013年底,其在XX银行有一笔30万元的到期贷款需要偿还,就打电话给孔某,要求他给其XX银行的帐号存入30万元,孔某答应后给其转账30万元。第三次是2014年8月份,其父亲得了直肠癌晚期在龙岗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其主动打电话给孔某,要求他给其拿30万元,后孔某给其中国银行的账户转账30万元。第四次是2014年10月,其在XX银行的50万元贷款到期需要偿还,其又主动打电话给孔某,要求他给其XX银行的帐号存入50万元,孔某答应后安排温某给其转账50万元。其在收到钱以后分别给孔某和温某反馈了。2015年4月,当时区纪委在调查区XX的案件,孔某得知后,就约了其到温某在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的办公室喝茶,其、孙某竞、温某三个人都在场,孔某说担心纪检监察机关会查到这50万元,大家商量好要是区纪委调查就说这50万元是温某借给其的,还故意让温某发了他的银行账户到其手机上,造成是温某要其还钱的假象,以应对纪委的调查。因为这50万元事实上是孔某给其的,所以其也没有转50万元到温某提供的账户。孔某经营的康复中心主要是经营区XX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属于区XX的监管对象。2011年至2014年其任XX理事长期间,XX康复中心先后三次中标区XX关于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的服务采购,项目金额达到两千多万元,其作为XX的一把手,对孔某在各方面提供了不少帮助,所以其每次向孔某要钱,孔某都答应给其。其从来没想过还给孔某,他自己心里也明白这些钱就是送给其用的。庄某平在侦查机关的第七次供述中承认三次向孔某索要好处费110万元,收受李某好处费30万元,又称其三次向孔某借款110万元,向温某借款50万元。2、非法收受李某30万元好处费的情况:其在李某承接区XX的物业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包括让李某的物业公司没有因管理的区XX大鹏工疗农场出现大面积花草死亡的情况而解除合同,帮李某的公司中标区XX在综合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合同,每年都帮助李某与XX续签合同等。2011年底,李某到其在区XX三楼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万元,用纸袋装的。2013年8月,在其关照下,李某的深X鑫公司中标了区XX综合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业务,李某在签订合同后,送给其现金10万元。2014年8月,因为其儿子庄某燊准备留学美国,李某知道了就拿了现金10万元送给其。其后来没有把这30万元还给李某,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30万元于其的日常消费、投资和家庭的日常开支了。原判认为,被告人庄某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多次索取贿赂款达16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所收受孔某160万元系借款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庄某平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稳定、一致称系受贿款,且与证人证言相吻合。被告人庄某平后虽辩称该款系借款,但其翻供无合理解释。孔某并证实为让庄某平感到其钱不多,以免他老是找其拿钱,故以向朋友借款的方式给付庄某平索取的款项。另,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获知被调查后与证人温某等人串供称系借款以对抗调查。故该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无主动投案情节,该院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通过家属退赃30万元,原审当庭认罪,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庄某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退缴的人民币三十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庄某平未退的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受贿款。原审宣判后,庄某平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如下:1、其收取的160万元是借款,且没有为孔某谋取利益;2、其是事后收受30万元好处费,没有利用职权为李某谋取利益。案发后,其已经退缴该30万元,应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原判认定庄某平向孔某借款110万元、向温某借款50万元均是向孔某的索贿,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温某借给庄某平的50万元,与孔某无关;3、原判对庄某平并处50万元罚金,财产刑过重。请求对庄某平公正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庄某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多次索取贿赂款达16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于庄某平及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庄某平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明确、稳定,供称其多次向孔某索取贿赂款共人民币160万元、收取李某3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孔、李谋取利益,其供述与证人孔某、温某等的证言、书证账户明细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庄某平分四次向孔某索贿160万、收取李某30万元为李谋取利益的事实。相关原判认定事实有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庄某平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庄某平作出了适当量刑,相关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阮玮审判员 谢安审判员 吴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