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4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葛惠琦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葛×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4刑初24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被告单位俄×(俄文名称:OOOРоки-Арт××),登记号78385076××,法定代表人陈×。诉讼��表人马×,男,40岁(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俄×业务经理。被告人葛×1,女,37岁(1979年6月28日出生),俄×总经理(自述)。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四分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林中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京四分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俄×、被告人葛×1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俄×的诉讼代表人马×、被告人葛×1及其辩护人林中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俄×指派被告人葛×1将油画从俄罗斯联邦运至中国境内进行展览并销售。2014年11月17日,葛×1乘坐HU7966次航班携带70幅油画自俄罗斯联邦圣彼得堡市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同年11月24日,葛×1组织俄罗斯画家携带107幅油画以同样的方式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入境通关。上述油画在展览中售出86幅,销售款及佣金合计532500美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81981.97元。被告人葛×1于2015年1月26日入境时被北京海关缉私局查获归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俄×及被告人葛×1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1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依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单位俄×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葛×1对起诉书指控其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考虑其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葛×1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葛×1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亦不持异议,其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葛×1系被告单位的雇员,在走私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在被北京海关缉私局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接受北京海关缉私局的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有自首情节;葛×1积极配合补缴税款挽回了国家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等,综上,建议法院对葛×1免予刑事处罚。被告单位俄×的诉讼代表人马×及被告人葛×1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葛×1的辩护人林中虎向法庭提供了案款收据,拟证明葛×1向本院交纳偷逃税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俄×(以下简称俄中文化公司)指派被告人葛×1将油画从俄罗斯联邦运至中国境内进行展览并销售。2014年11月17日,葛×1乘坐HU7966次航班携带70幅油画自俄罗斯联邦圣彼得堡市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同年11月24日,葛×1组织俄罗斯画家携带100余幅油画以同样的方式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入境通关。上述油画在展览中售出86幅,销售款及佣金合计532500美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81981.97元。被告人葛×1于2015年1月26日入境时被北京海���缉私局查获归案。在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葛×1退缴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81981.97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核后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郑×(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6日中午,她在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进港海关现场上班,负责在进港查验间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进行查验,查看进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X光图像。当日13时20分许,有三名中国籍旅客携带四件托运行李、四个大画筒和三个手提包进境,选择的是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她和同事李×1对这些行李过机图像进行查看并判定,发现其中一件红色行李箱和四个画筒中疑似有大量油画。后她将这三名旅客带到查验间进行询问,这三名旅客为葛×1等人。经过对红色行李箱进行开箱查验,里面有一些油画,葛×1称这个行李箱及四个画筒均为其所有,画筒里装的都是油画,行李箱中及画筒中共有油画126幅,用于来中国参加郑州画展使用。后他们询问葛×1是否携带相关票据,葛×1向他们出示了一份俄文单据,经过她与李×1的清点,该份票据共有139张。后他们将葛×1等带到特检室分别进行进一步查验,她和李×1负责对葛×1进行查问,在对葛×1的红色行李箱进行进一步检查中,发现了一份2015郑州画展油画接管收据,经过他们对收据中显示的油画数量及价值进行统计后发现,葛×1携带了油画126幅。葛×1称这些油画用于参加2015年2月5日在河南郑州举办的油画展,接管收据显示的价格是油画一旦出现损毁、丢失等情形下的预计赔偿金额。之前的139张俄文单据仅用于从俄罗斯出入境报关使用。通关时该二人仅帮助葛×1搬运行李,与涉案油画无关。葛×1称不知道在中国进境需要申报,以为已向俄罗斯海关申报就可以了。后他们将葛×1移交给了海关缉私局。2、证人李×1(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工作人员)的证言内容与证人郑×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3、证人刘×的证言证明:大概2014年10月初,葛×1打电话告诉他要和北京三智文化书院(以下简称三智书院)和北京优品视界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品公司)在北京联合办个俄罗斯油画展。2014年11月中旬,葛×1打电话让他去机场接,其印象是在T2航站楼,葛×1带了些圆筒状的油画,画筒有黑色和蓝色,长短不一,每个画筒中装有数幅油画作品。他在机场接上葛×1后,把葛×1和作品送到了优品公司楼下,他就走了。过了几天,大概是11月24日,葛×1就在三智书院和798艺术区的卓越艺术空间办了展览。展览大概办了一周。这个展览是个以展览进行销售的形式��因为他看到了油画作品上标着已售的字样。展览过后,因卓越艺术空间还有其他展览,剩余作品无处存放,葛×1就委托他帮忙找地方存放,他就找了朋友的空置售楼处。后三智书院将剩余的油画取走了,取走作品是葛×1安排的。作品运到三智公司后,由三智公司继续出售。葛×1运到国内的这些作品大概卖出收入有人民币300多万。当时三智公司将作品卖出后要给葛×1打款,但需要对公账户,葛×1只有一张个人的银行卡,所以葛×1就托他找个朋友的公司帮忙,将三智书院卖作品的款项打给其朋友的公司,再转到葛×1的中国银行卡上。4、证人王×(别名王×1,三智书院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大概2014年9月份,优品公司和三智书院高×联系说优品杂志创刊八周年,想与三智书院合作,搞一些文化活动,高×就想起来她说过画展的事情。优品公司也觉得不错,就开���着手做这件事情。高×让她联系葛×1,说一下他们的意向。她和葛×1沟通了一下,葛×1很乐意地答应下来。后有一次葛×1回国探亲,在北京停留了一天,他们就约在了优品公司的会议室,具体商谈此事。在场的有她、优品公司的欧阳×和雷×,他们就成了此次画展的三方工作组。欧阳×介绍了优品公司想搞一系列文化活动的想法,葛×1介绍在圣彼得堡认识一些俄罗斯画家,负责找画家,征集油画作品,回头把画家和作品的信息再发邮件给他们。她和欧阳×、雷×三个人开过一两次小会,商讨具体选取哪些画家的哪些画作来展,欧阳×介绍了活动的进展和分工,说葛×1负责把画从俄罗斯带到北京,中间的报关、运输及相关费用都由葛×1负责,优品公司负责相关的画作接收、装裱、宣传及布展。因为三智书院有销售资质,由三智书院负责组织学员去参观和后续的销售、开具发票。2014年11月中旬的某天,在优品公司楼下,她看到了葛×1和油画,是卷好的两筒,葛说有100多幅。优品公司的工作过人员帮忙把画搬到了会议室。他们开会时,她曾问销售价格怎么定,欧阳×说三智书院和优品公司搞这次活动要承担一定的费用,虽然本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不能赔钱,所以就提出在销售底价基础上加10%,所得利润他们再平分。她说葛×1提到要支付10%的利润,就这样销售价格定在葛×1提供的底价基础上加20%。展览是在798艺术区卓越艺术区和会心阁进行的。展览期间,她都在798艺术区这边盯着,负责向参观者介绍作品,有人想买,她就把之前定下来的价格告诉参观者。她记不清当时具体销售了多少画,但销售记录和账目都有。5、证人雷×(优品公司工作人员)、欧阳×(优品公司工作人员)、高×(三智书院工作人员)的证言内容与证人王×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6、证人李×2(三智书院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俄罗斯方面的联系人是一个叫葛×1的女士,30多岁,中国人,油画进口的事宜都是葛×1负责办理的。2014年11月初,她跟车前往首都机场去接参展的俄罗斯画家,看见画家们用很大的油画桶随身带油画,他们把画家接到酒店后,优品公司派人把这些油画送去装裱了。当时她认为油画是有合法手续的,因为欧阳×转交给她一份俄文的文件复印件,她看不懂,葛×1对她说这份文件是油画进口的海关证明,很重要,凡是画展上购买油画的客人都要复印一份这个文件给客人,作为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根据当时的销售记录,共卖出了61幅油画,画家现场创作的肖像画1幅,画展的收入是人民币3870070元。根据画展协议和结算明细,61幅油画支付给葛×1的画款是油画底���加10%的佣金,即美元价459690美元,现场肖像画10000美元,另外三智书院和葛×1商议以7折的价格购买画展没有销售出去的28幅油画,共计84910美元。以上金额以2014年12月12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抹零后总计3407000元人民币,这也是三智书院最后实付给葛×1的金额。7、证人陈×(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服务部北京乘务队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在飞机落地之前,都会在飞机上播放海关和检验检疫对入境旅客的相关规定,他们也会对相关内容进行广播提示,HU7966次航班上也都有类似的提示。8、证人葛×2(葛×1之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份从北京转来了不少钱,是从葛×1的卡上转过来的,葛×1让她转走了一部分。当时转到她账上一共有300多万,她转出去大约270万左右,后账上还剩大约100万。因为之前她替葛×1往外垫过钱,所以葛×1说先把欠她的钱还了,大约是56万多人民币,剩下的钱就放到她的账里了。9、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关税处出具的京关核税2016-0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明:葛×12014年11月走私油画偷逃税款人民币781981.97元的情况。10、中国银行账户对账单、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凭证及由三智书院出具的俄罗斯油画展付款说明、付款清单、银行凭证证明:北京三智道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向葛×1支付销售款人民币3407000元。1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国基路支行出具的账户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葛×2银行账户的历史交易情况。12、俄罗斯油画展结算明细及三智书院收购俄罗斯油画清单结算证明:2014年北京画展共销售油画90幅,其中从俄罗斯携带入关的油画89幅,共计金额544600美元。13、三智书院出具的黄金时代-俄罗斯艺术家9人作品展资料证明:画展所展油画详情。14、三智书院出具的合作协议书及作品展期间的费用明细证明:画展期间三智文化书院的收支费用情况。15、优品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与俄中文化公司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合作协议第二部分第(四)条经乙方(优品公司)确认信息无误后,需一周内确定画展时间并及时通知甲方(俄中文化公司)。由甲方负责提前一个月做好所有参展作品报关手续并负责拆卸、包装、审核和运输,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16、优品公司出具的与三智书院、卓越艺术空间及会心阁的合作协议书证明:画展的参与各方签署协议情况。17、优品公司出具的画展各方负责人联络方式、画展日程表、画展费用明细及2014北京画展油画接管收据证明��画展的筹备、费用及油画接管情况。18、优品公司出具的展品清单证明:画展参展油画的详情。19、葛×1网易邮箱中与有关人员讨论画展相关事宜的邮件等证明:葛×1在发给王×1邮箱的邮件中提到周一准备开始办所有已定4位画家作品的报关手续等。20、护照、签证复印件及翻译件以及葛×1的出入境记录证明:葛×1于2009年至2015年的出入境情况。21、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工作人员郑×、李×1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葛×1被查获的情况。22、通关现场环境照片证明:通关现场的显著位置有提示主动如实申报,自觉依法纳税的警示牌。23、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提供的通关现场录像证明:2014年11月17日,葛×1携带用蓝色包装物包裹的长筒状物走无申报通道过安检,过安检时安检人员帮其抬长筒状物;同年11月24日12时许,几名外国人携带长筒状物过安检。2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大[2016]物检字第18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明:葛×1与王×、欧阳×等人筹划此次北京画展的情况。25、俄中文化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应主办方要求,为保证画展前的装裱和布展工作,以及作品的安全问题,需将作品在画展开幕之前带回国内,为画展做准备。因此本公司特派本公司职员葛×1女士携带此参展作品70幅于2014年11月25号回国。如若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为公司管理纰漏,与职员葛×1无关。本公司愿承担一切责任,补交关税与罚款。26、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二处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北京海关缉私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受理的情况。27、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员徐×、曾×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葛×1到案的情况。28��俄罗斯联邦驻华大使馆俄罗斯海关总署驻华代表处出具的俄罗斯海关署07-291/3395号函证明:俄中文化旅游公司(登记号:78385076××)在俄罗斯联邦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登记地址:190068,俄罗斯,圣彼得堡市。本公司从未从事外贸工作。本公司的创办人和领导人为俄罗斯公民ChenZhi×(纳税人编号7838008067××,登记地址:190068,俄罗斯,圣彼得堡市)。29、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公安局天生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葛×1,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无前科劣迹。30、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二处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在侦办葛×1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的过程中,侦查员对葛×1进行了一次询问、四次讯问。每次询问和讯问过程均有两名侦查员在场,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无任何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及��他非法行为。31、北京市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证明:涉案物品被扣押在案的情况。32、被告人葛×1供述:她知道在进入中国关境时所携带的非个人合理自用物品是要向海关申报的,也知道有申报通道和无申报通道两种通关方式。她所携带的油画不是她个人合理自用物品,但她没有向中国海关申报。她是俄中文化公司的总经理,负责油画展览方面的业务,具体的合作是她代表公司进行操作,合作意向及协议的签字、盖章都需要她知晓。2014年6月份,她接待了从北京来俄罗斯旅行的王×等人,王×提议要做一次画展,后她们有通过电话、微信或者是邮件联系的。签协议的时间大概是2014年9月份。2014年参展的油画由其公司联系画家,画家把自己的作品带过来。这些画家全部都是俄罗斯的。2014年11月17日,她携带第一批油画70幅入境。第二批画作107幅是11月24日由来京参展的画家自己携带入境的,有8位画家是同机抵达的,另外1位画家是从广西南宁飞过来的,他应该在那边已经呆了一段时间了,画作也是随身打包带来的。这次画展的合作方是优品公司和三智书院。合同由优品来拟定的,她代表公司与优品公司的欧阳×签署的。俄中文化公司没有和北京三智书院签订合同。画展期间卖出89幅油画,对当时留下的销售记录金额53万多美元认可。三智书院给她出具了一个给画家结算的清单,让她在这个上面签字,确定了数额。钱款是打到她的银行卡帐户上面。因为她们在国内没有公司,所以托朋友刘×找一个对公的帐户,后直接转到她的账户上。画展结束后,她和画家分别带了一部分油画回俄罗斯。2015年1月她出首都机场的海关,过传送带被扣下来。当时她并不清楚为什么被扣下,到办公室里面才知道携带了油画,说是应该缴税款。当时她很疑惑问海关官员,为什么第一次她入海关的时候没有人给她提示这些油画是需要交税款的,但是并没有人回答她。海关问她第一次是怎么进来的,她就把第一次的情况说了一下。对于葛×1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案款收据,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对于葛×1的辩护人所提葛×1系被告单位的雇员,在走私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俄中文化公司及葛×1在进口油画过程中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达70余万元,而葛×1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实施走私行为,积极主动,且作用较大,其不符合刑法关于从犯的成立要件,故葛×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俄中文化公司在进口货物的过程中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葛×1作为俄中文化公司的总经理,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单位俄中文化公司及被告人葛×1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俄中文化公司及葛×1所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葛×1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其在法庭审理期间自愿主动退缴应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等,故本院依法可对葛×1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于葛×1的辩护人所提葛×1具有自首、积极配合补缴税款挽回国家损失及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建议法院对葛×1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量刑辩护意见,经查,虽葛×1具有自首、自愿主动退缴应缴税款及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具体量刑情节,并考虑葛×1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可对葛×1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而不能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葛×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单位俄×、被告人葛×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俄×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自本判��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葛×1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北京海关的人民币七十八万一千九百八十一元九角七分用于补缴被告单位俄×的应缴税款,剩余部分款项发还被告人葛×1。四、扣押在北京海关缉私局的公司印章一枚发还被告单位俄×;扣押在北京海关缉私局的苹果手机一部及文件一批发还被告人葛×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翟长玺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樊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雅玮书 记 员 谭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