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潭逢村委会与梁家发、李兴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潭逢村委会,梁家发,李兴忠,李绍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潭逢村委会,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潭逢村。负责人杨齐武,村主任。被执行人梁家发,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李兴忠,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李绍松,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潭逢村委会与被执行人梁家发、李兴忠、李绍松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防市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返还给申请执行人124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防市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龙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