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徐华与胡建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华,胡建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第2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华,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景,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响兵,江苏良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旭东,江苏良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华因与被上诉人胡建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620元,由本院依法退还上诉人徐华。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代理审判员 曹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思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