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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徐华与胡建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华,胡建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第2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华,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景,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响兵,江苏良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旭东,江苏良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华因与被上诉人胡建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620元,由本院依法退还上诉人徐华。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代理审判员  曹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思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