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行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乔登民与山东省中央省属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济南铁路局代办处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登民,山东省中央省属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济南铁路局代办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5行初93号原告乔登民,男,195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省中央省属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济南铁路局代办处,住所地济南市。原告诉称,原告是济南铁路局济南车辆段职工,在2013年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发现1992年10月至2000年12月底,企业没有缴纳保险。被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00年至2005年和2005年至2013年没有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本院认为,被告山东省中央省属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济南铁路局代办处属于济南铁路局下设的企业单位,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登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