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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南通斯德福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山水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斯德福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山水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通斯德福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开发区永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姚蕴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水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凤凰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斯德福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水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22279元存款,并已支付申请人。后对被执行人山水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查询,并到该公司住所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业,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卫涛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杨宏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