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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湘1221执186号熊卫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卫成,聂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熊卫成,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聂东方,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聂东方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聂东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