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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朱荣华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432号原告:朱荣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岑荣。原告朱荣华为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26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56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2月19日起算,借款9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3月5日起算、借款8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4月9日起算,均按月利率15‰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8月29日止共计利息为10011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114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31400元的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8月29日止,另计累计利率39720元;借款本金80000元从2014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8月29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9日、2014年3月5日,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朱荣华借款56000元、90000元,并出具“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普通股金凭证”两份,均载明:期限12个月,月红利15‰。2015年9月1日,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朱荣华借款146000元,并将上述两份股金凭证重新出具为:“姓名朱荣华入股金额(大写)壹拾叁万壹仟肆佰元整,¥131400元。期限12月,月红利15‰,累计红利39720.00元。”2014年4月9日,被告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又向原告朱荣华借款80000元,并出具“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普通股金凭证”一份,载明:“姓名朱荣华入股金额(大写)捌万元整元,¥80000元。期限12月,月红利15‰。”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未归还。经核算,截止2016年8月29日,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朱荣华借款211400元及利息98489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荣华借款211400元及利息9848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8元,减半收取2974元,由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