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薛创法拐卖儿童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县人民法院,薛创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夏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薛创法,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X县X镇X村X巷*号,农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薛创法拐卖儿童罪一案,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夏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刑,现在监狱服刑,通过法院网络查控均未查到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夏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张红江执行员 姚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