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海门康泰电脑绣花有限公司与黄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康泰电脑绣花有限公司,黄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2676号原告:海门康泰电脑绣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秀山西路689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被告:黄焱。原告海门康泰电脑绣花有限公司被告黄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海门康泰电脑绣花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康泰电脑绣花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康泰电脑绣花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孔大鹏人民陪审员 李春娟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