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太伟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宝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太伟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福玲,郑宝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3484号原告:内蒙古太伟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街十九中院内西栋401号。法定代表人:马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民,内蒙古汇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捷,内蒙古汇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玲,女,汉族,1981年12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被告:郑宝亮,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太伟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玲、郑宝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太伟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福玲、郑宝亮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太伟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福玲、郑宝亮的起诉。审判长 卢晓瑛审判员 李泽芳审判员 韩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