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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莹与王伟、天津佳怡车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王伟,天津佳怡车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477号原告:张莹,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王伟,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佳怡车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TT36房间。法定代表人:王伟。原告张莹与被告王伟、天津佳怡车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广富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荣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