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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昌洪与刘庆存、叶茂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洪,刘庆存,叶茂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2598号原告:陈昌洪。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勇,崇州市崇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庆存。被告:叶茂如。原告陈昌洪与被告刘庆存、叶茂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08日立案。原告陈昌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昌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小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乾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