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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3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1841号起诉人:陈某。法定代理人:宋某,女,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2016年10月19日,本院收到陈某的起诉状,请求判决陈红宾支付抚养费45000元(从2015年8月计至2016年10月),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属追索抚育费纠纷,起诉人提供陈红宾的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石沙路****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陈红宾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