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广耀与张耀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耀,张耀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4民初1680号原告张广耀,曾用名张广要,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张营超,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耀华,男,汉族,现年49岁,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张广耀���被告张耀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耀及委托代理人张营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耀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广耀诉称:2014年7月初,原、被告双方通过别人介绍认识,被告说其手中有教师编制名额,可以让原告女儿成为正式教师,但需要支付16万元的手续费。原告遂于2014年7月9日向被告支付现金16万元整,被告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其后,原告向被告追问事件进展情况,被告却一再推脱,最后说没办法办理。原告认为,被告在所托事项无法办理后,应当将收取的费用予以返还,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返回。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6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收款收据。二原被告之间手机短信。被告张耀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初,原、被告双方通过别人介绍认识,被告说其手中有教师编制名额,可以让原告女儿成为正式教师,但需要支付16万元的手续费。原告遂于2014年7月9日向被告支付现金16万元整,被告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内容为:“收到条今收到张广要现金拾陆万元整(¥160000元)张广耀201479号”。后,原告向被告追问事件进展情况,被告告知原告无法办理。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张耀华收取原告现金人民币16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及双方来往手机短信内容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收取原告该笔现金无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判决如下:被告张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不当得利人民币1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张耀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杨素华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冰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