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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3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金莲与黄振明、陈坤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莲,黄振明,陈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金莲,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振明,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坤伟,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振明、陈坤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振明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金莲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陈坤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黄振明、陈坤伟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执行费人民币12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黄振明、陈坤伟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土地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陈坤伟在南安市房产,已由本院其他执行案件查封,等待处理后参与分配。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振明、陈坤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志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