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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赵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利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584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653306-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36号街坊300号。法定代表人党挨,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占明,男,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利霞,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10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10653元及滞纳金;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胡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