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长富与马建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富,马建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313号原告马长富,男,1949年9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居心,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建华,男,19年月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富与被告马建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长富撤回对被告马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长富承担。审判员 陈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柯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