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李侠与孔令伟、张志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侠,孔令伟,张志红,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华夏星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796号申请人李侠,女,汉族,1981年3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王星波,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利,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孔令伟,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申请人张志红,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申请人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D1号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97907D。法定代表人孔令伟。被申请人华夏星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1号楼13层(来广营宏源广兴孵化器A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9456034XH。法定代表人孔令伟。申请人李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孔令伟、张志红、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华夏星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3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孔令伟、张志红、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华夏星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五十三万四千三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