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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571号申请人执行人索某某,女,生于1976年1月13日,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72年5月2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黔2701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款13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王文军审判员  赖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