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91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东强等申请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子珍,孙东强,孙艳丽,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294号(2016)内0291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刁子珍,女,申请执行人孙东强,男,申请执行人孙艳丽,女,被执行人金强,男,本院在执行刁子珍、孙东强、孙艳丽与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10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5545.45元,未执行标的245545.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