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星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冮军物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星泰集团有限公司,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星泰集团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冮军(曾用名冮义),个体户,住址白山市。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星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冮军物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江民一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153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安云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