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财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董文勇、范军魁等与河北志诚纤维素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文勇,范军魁,刘建飞,河北志诚纤维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273号申请人董文勇,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范军魁,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刘建飞,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河北志诚纤维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晋周路。统一信用代码:130183000014238。法定代表人孙长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文勇、范军魁、刘建飞与被申请人河北志诚纤维素有限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志诚纤维素有限公司名下19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文勇、范军魁、刘建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志诚纤维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