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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水莲与吕辉审、郭丽清、陈国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水莲,吕辉审,郭丽清,陈国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水莲,女。被执行人吕辉审,男。被执行人郭丽清,女。被执行人陈国团,男。申请执行人郭水莲与被执行人吕辉审、郭丽清、陈国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赣0803执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扣留被执行人吕辉审、郭丽清、陈国团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经过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水莲与被执行人郭丽清、陈国团达成执��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丽清、陈国团已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丽清、陈国团的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划拨、扣留或对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