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6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殷随房与王静、天津恒兴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随房,王静,天津恒兴客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827号原告:殷随房,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莘县。被告:王静,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恒兴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奥林花园一楼11-2-102号,组织机构代码78638044-6。主要负责人:胡东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蕾,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0号宝钢北方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138876XP。主要负责人:曲晓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旺,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欣悦,男,该公司职员。原告殷随房与被告王静、被告天津恒兴客运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殷随房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随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随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随房自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