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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大连市甘井子区亿鑫阻燃材料厂与黄浙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亿鑫阻燃材料厂,黄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第146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亿鑫阻燃材料厂。投资人:赵奕和。委托代理人孙霁琛,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艳华,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浙文。委托代理人黄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亿鑫阻燃材料厂与被执行人黄浙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希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