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旭云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与金国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旭云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金国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1681号原告吴江市旭云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顾佳琦,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旭云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国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市旭云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旭云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408元由原告吴江市旭云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