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144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佘男与方元星、方栋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佘,方元星,方栋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44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佘男,农民。被执行人:方元星,农民。被执行人:方栋梓,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佘男诉被执行人方元星、方栋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栋梓在中国工商银行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50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