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XXX与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1846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委托代理人:孙贵洋,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XXX与张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足,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号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车辆所在地及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