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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州市天泰橡塑再生有限公司与高连营、王彦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天泰橡塑再生有限公司,高连营,王彦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763号申请人:深州市天泰橡塑再生有限公司地址:深州市前么头镇负责人:韩世超,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高连营(又名高杰),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王彦尊,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深州市天泰橡塑再生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连营、王彦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州市天泰橡塑再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连营、王彦尊名下的银行存款48405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深州市天泰橡塑再生有限公司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州市天泰橡塑再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连营、王彦尊名下银行存款48405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案件申请费2905元,由深州市天泰橡塑再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云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