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0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甲,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6月17日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俊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分别于2012年7月底、2015年5月19日与商州区大赵峪办事处刘河村三组组长刘某某签订租坡协议,先后支付1.2万元和1万元费用后,自2012年8月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租用挖掘机、工程车等大型机械,在大赵峪街道办事处刘河村三组梨树凹正沟西坡南面进行挖沙采石,将所挖坡渣卖于陕西商山物流有限公司、312国道路基扩宽工程承包人贾某某、商州区沙河子重点镇等建设单位。经鉴定,被告人郭某甲非法占用林地28.09亩,其中防护林地22.79亩。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梁某某、郭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现场检验报告,被告人郭某甲供述等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认定被告人郭某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12年7月下旬同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刘河村三组组长刘某某商定,以1.2万元承包刘河村三组梨树凹西坡南边集体坡面林地挖取坡渣,为期一年。此后,郭某甲向刘某某支付1.2万元林地转让款后,雇佣挖掘机等大型机械在该处挖取坡渣出售牟利。2014年9月19日,商州区林业局调查认定郭某甲在梨树凹西坡南边坡面挖取坡渣毁坏林地3.75亩,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2015年4月底前恢复林地植被并处罚款2.5万元”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3月10日,郭某甲缴纳罚款后对其毁坏的林地未进行更新造林。2015年5月19日,郭某甲以其子郭丙的名义与刘某某再次签订承包合同,继续承包该处林地挖取坡渣,承包金1万元,为期一年。随后郭某甲继续占用该处林地挖取坡渣出售牟利,致使该处林地毁坏面积不断扩大。2015年9月8日,经勘验,郭某甲占用毁坏林地17.1亩,当日被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在立案侦查期间,郭某甲继续雇佣挖掘机等大型机械毁坏林地植被挖取坡渣出售牟利,直至2016年3月15日被陕西电视台记者现场采访时,郭某甲才停止占用林地行为,共计牟利2万元。2016年3月21日,经聘请商州区林业局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郭某甲在梨树凹西坡南边坡挖取坡渣共计占用林地面积28.09亩,其中防护林地22.79亩,一般林地5.3亩,林地内原有植全部遭到破坏。同年6月17日郭某甲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200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商州区大赵峪办事处刘河村郭某甲坡渣场占用的林地现场勘验报告,证人梁某某、郭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与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并造成林地毁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缴纳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郭某甲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郭某甲被行政处罚所缴纳的罚款25000元可折抵相应罚金。根据被告人郭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罚金30000元,扣除商洛市商州区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已执行的罚款25000元,实际执行罚金5000元。)二、违法所得二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亚革审 判 员 张 瑞人民陪审员 贾 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倩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