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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刑初157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赤壁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4月27日转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先后在赤壁市黄盖湖镇前进湖队王某家屋外雨棚处、付家院队沙某家屋外,多次盗窃王某、沙某等人的内衣8件,内裤20条。经鉴定,被盗内衣裤价值504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沙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李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窜至赤壁市黄盖湖镇盗窃作案四起,先后盗取女性内裤四条。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窜至赤壁市黄盖湖镇前进湖队王某家屋外雨棚处,盗走一条米白色内裤。2、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窜至赤壁市黄盖湖镇付家院队沙某家屋外,盗走一条黑色内裤。3、2015年10月之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再次窜至沙某家屋外,盗走一条黑色内裤。4、2016年4月8日晚10时多,被告人李某再次窜至王某家屋外雨棚处,盗走一条浅蓝色内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及其被抓获归案的事实。2、被害人王某、沙某的陈述,证实二被害人的内裤在上述时间内被盗的事实。3、现场指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指认作案现场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部分事实认定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所判罚金已经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艳丽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聂诗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