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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宋鲜花与秦建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鲜花,秦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2394号申请执行人:宋鲜花,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秦建生,男,1961年09月26日出生,蒙古族,工程师,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执行宋鲜花与秦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秦建生财产及收入245395.6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秦建生负担本案执行费3580.9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唐玉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