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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816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马某,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