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执恢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房居贺与郑继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居贺,郑继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956号申请执行人:房居贺,男,农民。被执行人:郑继伦,男,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张某、刘某丙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刘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某、刘某丙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刘某乙、张某、刘某丙立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于2016年8月3日经查询各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并无存款可供执行。又于2016年8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工商、房产、车辆也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申请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